1

上海锦石市政建设养护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锦石市政建设养护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6民初9726号
原告:***,女,1957年11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锦石市政建设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锦石市政建设养护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