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石市政建设养护有限公司

景鹏与上海锦石市政建设养护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16执2472号
申请执行人景鹏,男,1997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
被执行人***,男,1998年4月3日生,侗族,住贵州省。
被执行人上海锦石市政建设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上列当事人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39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损失169004.40元,利息案件受理费1840元;被执行人上海锦石市政建设养护有限公司给付损失56334.80元,利息,案件受理费604.2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上海锦石市政建设养护有限公司履行了全部义务。又经向银行、房产交易中心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景鹏名下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案现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暂应终结本案的执行,待具备条件后可提出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3948号民事判决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金涛
审判员章跃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