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右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2922民初148号
原告:***右旗汇鑫**矿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右旗。
法定代表人:李文学,职务:总经理。
被告:***盟建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左旗。
法定代表人:潘云,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右旗汇鑫**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盟建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右旗汇鑫**矿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右旗汇鑫**矿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右旗汇鑫**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3226.00元,由原告***右旗汇鑫**矿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浩斯白尔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