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建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阿拉善右旗汇鑫商鸿矿业有限公司与阿拉善盟建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右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2922民初148号

原告:***右旗汇鑫**矿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右旗。

法定代表人:李文学,职务:总经理。

被告:***盟建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左旗。

法定代表人:潘云,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右旗汇鑫**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盟建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右旗汇鑫**矿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右旗汇鑫**矿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右旗汇鑫**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3226.00元,由原告***右旗汇鑫**矿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浩斯白尔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