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五民初字第3849号
原告***,男,52岁,汉族,个体,现住五原县。
委托代理人,***,系内蒙古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彦淖尔市瑞家装饰有限公司。
地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金秋华城商业街西段沐康洗浴西50米。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项目负责人,***。
被告孙娟,女,37岁,汉族,个体。
委托代理人,***,系内蒙古***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内******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巴彦淖尔市瑞家装饰有限公司、孙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5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 宁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