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9004民初735号
原告仙桃市四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晓。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鸣,湖北楚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仙桃市四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原告仙桃市四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仙桃市四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仙桃市四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仙桃市四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