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恒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甘肃恒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1021民初1866号
原告:***。
被告:甘肃恒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岐黄大道25号。
法定代表人:白俊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某。
原告***与被告甘肃恒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某某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