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1002民初2979号
原告:***,男,汉族,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人,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甘肃恒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法定代表人:白俊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甘肃省华池县人,住甘肃省华池县。
原告***与被告甘肃恒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原告*国庆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