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恒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甘肃恒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1002民初4497号
原告:***,汉族,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温泉镇。
被告:甘肃恒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
法定代表人:白俊增。
原告***与被告甘肃恒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孙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