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021民初2961号
原告:**。
被告:甘肃恒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岐黄大道25号
法定代表人:白某,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恒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2021)甘1021民初3032号案件基于同一事实,决定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甘1021民初3032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李 广 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淑梅
书 记 员 王艳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