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龙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龙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102执1548号
申请执行人:阎保因,男,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兰州市城关区。
被执行人:甘肃龙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法定代表人:赵路路,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阎保因与甘肃龙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甘0102民初71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甘肃龙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四查,被执行人甘肃龙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甘肃龙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布限制高消费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琼
审判员 张 莉
审判员 陈建林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温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