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龙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永昌县河西堡镇德运五金机电批发部诉甘肃龙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321民初167号
原告:永昌县河西堡镇德运五金机电批发部。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河西堡镇河雅路。
经营者:白林喜,男,195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被告:甘肃龙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中华路**号。
法定代表人:赵路路,该公司经理。
原告永昌县河西堡镇德运五金机电批发部与被告甘肃龙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永昌县河西堡镇德运五金机电批发部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永昌县河西堡镇德运五金机电批发部以与甘肃龙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昌县河西堡镇德运五金机电批发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永昌县河西堡镇德运五金机电批发部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国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