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恒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河北恒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染料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8民初4916号
申请人:河北恒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石中路375号金石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武文杰。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染料厂,住所地石家庄市循环化工园区建石南路南侧工业大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郭利鑫。
原告河北恒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染料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申请人河北恒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1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交了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恒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市染料厂11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安建军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翠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