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恒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河北恒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河北旭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21执939号
申请人:河北恒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路375号,信用代码:9113010077616140XP。
法定代表人:武文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旭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井陉县北正乡北正村西,信用代码:91130121693492158L。
法定代表人:贾根茂,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河北恒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旭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检验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井陉县人民法院(2019)冀0121民初8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50115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8812元、执行费7499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5日、2019年11月29日、2019年12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河北旭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19年10月通过线下查控查询了被执行河北旭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对河北旭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根茂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河北旭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尹建忠
审判员  王雅楠
审判员  宋力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五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