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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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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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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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内2526民初1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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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锡林郭勒盟国云吊装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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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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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华电曹妃甸重工装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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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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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锡林郭勒盟国云吊装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华电曹妃甸重工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锡林郭勒盟国云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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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锡林郭勒盟国云吊装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华电曹妃甸重工装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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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锡林郭勒盟国云吊装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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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620.00元,由原告锡林郭勒盟国云吊装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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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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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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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图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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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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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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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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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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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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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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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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