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新国际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华新国际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115民初3040号
原告:***,男,1949年11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代理人:***,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10832004,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910095841,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华新国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子大街****。
法定代表人:黎建刚。
被告:贵州华新国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团第**楼**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098548348M。
法定代表人:黎建刚。
第三人:华新国际建设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营业场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南段289号中天花园B1-B4,B6栋(4)1单元27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0738559745。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华新国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公司)、贵州华新国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华新公司)、第三人华新国际建设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新贵阳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华新公司已将被告华新国际建设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注销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舒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