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403执694号
申请执行人三明市旭鑫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华新国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华新国际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明市旭鑫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新国际建设有限公司、华新国际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华新国际建设有限公司、华新国际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