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环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环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太子河区大某某压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882民初5953号
原告:辽宁环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南外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辽宁中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阳市太子河区大***压厂,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铁西路124号。
法定代表人:王纯涛,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环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辽阳市太子河区大***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辽宁环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退回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高文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侗宸
书 记 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