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文山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云26民终8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文山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卧龙街道攀枝花社区军供路军供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山市搏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同仁街31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文山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凤凰路政务中心3楼。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文山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文山交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市政设计院)、文山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交通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2021)云2601民初8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22年6月17日、8月1日、8月3日组织双方进行法庭调查,上诉人文山交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南京市政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被告交通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文山交投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2021)云2601民初8016号判决书第一项,并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南京市政设计院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文山交投公司系本案适格主体”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应该予以撤销。1.本案项目的招标人是交通局,南京市政设计院收到的中标通知书是交通局签发的,根据招投标法的规定,南京市政设计院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应当与招标人交通局签订合同。2.文山交投公司与南京市政设计院签订合同,是执行文市政复[2019]448号批复文件,但文山交投公司与交通局并没有对该项目进行任何具体交接,既然项目未交接项目业主还是交通局,相关债权、债务仍然是交通局。然而,一审法院却仅凭文市政复[2019]448号批复文件,就认定文山交投公司就是该项目的实际业主,实属认定错误。事实上,文山交投公司与南京市政设计院签订合同的行为仅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文山交投公司并非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主体,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二、一审法院判决“文山交投公司向南京市政设计院支付设计费6066000元及违约金606600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应该予以撤销。1.该项目虽经地方主管部门报备审批,但该项目涉及的土地面积及资金量大,上级部门并未审批,导致该项目无法实施。其行为并非是文山交投公司或者是交通局造成。虽然南京市政设计院已对该项目前期实际付出一定的工作,即便应该支付报酬也只能按南京市政设计院实际的成本支付前期一定的报酬,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第一期款项,更不应存在任何违约金。2.按合同约定第一次付费的时间为2020年4月18日,南京市政设计院在2020年5月17日没有收到第一次付款时,应当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然而南京市政设计院不但不暂停下阶段的工作,更没有书面通知发包人,而仍然继续扩大损失的发展。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及相关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第二次的设计费用是南京市政设计院自己的扩大行为,故第二次费用不应当支付。3.按合同约定本案第二次付费时间为取得图审合格证后5日历天。而至今施工图审合格证均没有出具,说明设计图审至今未合格,故第二次付费的时间不成就,并非是文山交投公司未支付图审费。4.一审法院仅凭南京市政设计院通过电子邮件将修改的设计图纸发送给图审单位的余波,就认定该设计图纸为取得图审合格证,违背合同约定的“取得图审合格证后5日历天,支付第二次设计费的约定”。且一审法院将举证责任强加给文山交投公司,图审是否合格、是否取得合格证应由南京市政设计院举证。5.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该项目设计开始时间2019年5月,完成设计时间2020年5月,然而南京市政设计院也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图纸设计,2020年6月南京市政设计院为了扩大损失将修改后的图纸通过电子邮件发给图审单位的工作人员,但该时间己完全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综上所述,本案第二次付费的损失是南京市政设计院自己扩大的,支付时间尚未成就。按合同约定双方都存在违约,南京市政设计院的违约金不应当得到支持,文山交投公司并非是本案的被告主体。请求二审法院支持文山交投公司的上诉请求。 南京市政设计院辩称,一、一审认定“文山交投公司系本案适格主体”,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1.与南京市政设计院签订《文山市西连接线互通道路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合同》)是文山交投公司;2.***市住建局上报初步设计审批的主体也是文山交投公司;3.与图审单位昆明市政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的也是文山交投公司;4.根据文市政复[2019]448号《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变更文山市南连接线改建工程等6个项目业主单位的批复》中已经载明:“经研究,同意将文山市西连接线互通道路工程等6个项目的业主单位由市交通运输局变更为文山交投公司”。综上,本案所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文山交投公司签订并履行,文山交投公司认为该项目的业主是交通局,其仅是交通局的代理人,却未提供任何授权代理的证据。因此,文山交投公司抗辩自己非合同主体、非适格主体,与法无据。二、一审法院判决文山交投公司支付南京市政设计院设计费6066000元,同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违约金606600元虽然比合同约定的少,但是南京市政设计院出于息讼的角度,也表示接受。1.文山交投公司认为案涉项目“涉及的土地面积及资金量大,上级部门并未审批,导致该项目无法实施”。该项目是***市政府立项的,并由交通局进行招标,南京市政设计院中标后即积极行动,组织设计,至于上级部门未审批,更不是南京市政设计院造成的,文山交投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未将此情况及时告知南京市政设计院,南京市政设计院到一审庭审时才知道。南京市政设计院已经按照合同提交了初步设计和全套施工图纸,文山交投公司就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南京市政设计院支付设计费用。(1)对照合同的付款条件,第一期设计费,“应于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5日历天,***交投公司支付给南京市政设计院设计费总额的30%计3033000元”,对此南京市政设计院已经提供2020年4月13日文山交投公司上报的《文山市西连接线互通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已经文山市住建局同意的证据,所以第一期设计费3033000元的支付条件已经成就,文山交投公司理应于2020年4月18日向南京市政设计院支付第一期设计费。(2)虽然第二期设计费约定的支付条件是,“施工图审核合格后5日历天,文山交投公司向南京市政设计院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计3033000元”,南京市政设计院已经将修改后的全套施工图提交给图审单位,由于文山交投公司未向图审单位支付合同约定的图审费用,才导致图审单位未出具图审合格证。换言之,图审单位出不出具图审合格证,已经不是南京市政设计院可以左右的,事实上图审单位也未对6月28日的施工图提出过其他修改意见,从此也能印证南京市政设计院的施工图已经符合要求,完全具备出具图审合格证的条件。文山交投公司为了达到不付款的目的,故意阻止付款条件成就,未取得图审合格证并非南京市政设计院的原因。2.南京市政设计院未扩大损失。2020年5月26日南京市政设计院就收到图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意见书》,2020年6月10日南京市政设计院对此还进行了回复,即《***连接线互通道路工程施工图审查意见整改情况回复》,2020年6月28日就将《文山市西连接线互通道路工程施工图(全套)评审修改版0628》发给了图审单位,而文山交投公司2020年6月19日才与图审单位签订了《图审合同》。由此可见,南京市政设计院和文山交投公司都在积极履行合同。另外,“逾期付款30天,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这是合同赋予南京市政设计院的权利,而非义务,南京市政设计院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在此过程中,文山交投公司也从未告知南京市政设计院案涉项目不再实施、需要解除合同。在《设计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南京市政设计院也不可能因为第一期设计费未支付,就不继续下一步的设计工作。如果南京市政设计院不继续履行,反被文山交投公司抓到把柄、指责违约。3.正如一审法院所查明的事实,文山交投公司当庭才提出案涉项目不能实施,但是文山交投公司从未告知过南京市政设计院,也未通知南京市政设计院解除合同,南京市政设计院根据《设计合同》的要求已经完成了绝大部分设计工作。即使案涉项目客观上无法实施,这一风险也不应由南京市政设计院承担,按照文山交投公司的逻辑,因为实施不了、用不上,所以不想付钱,让南京市政设计院白忙活一场,文山交投公司没有基本的契约精神。南京市政设计院劳心劳力出具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却需要自担风险,这对南京市政设计院明显不公平。4.事实上,对于这种情况,双方当初签订的《设计合同》已有规制。《设计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约定:“15.1.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15.1.3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16.4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14.1.1项(对照《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示范文本》后可知,案涉合同因为增加了“4.勘察人”的相关条款,才导致序号错误,因此此处的“14.1.1项”实为“15.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南京市政设计院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图设计工作并提交给文山交投公司指定的图审单位审核,且已根据图审单位的图审意见进行了修改反馈。无论是何种原因,停建、缓建、对设计文件不审批,只要不是南京市政设计院的原因,文山交投公司均应支付设计费,完成阶段性工作量一半的就支付该阶段全部设计费。南京市政设计院已实际完成了第二阶段的全部工作量,按照上述案涉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的相关约定,文山交投公司也应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用3033000元。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文山交投公司的上诉请求。 交通局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合同约定的工程虽然是交通局作为招标人招标的,但是文山市政府的批复已经决定合同主体为文山交投公司,同时履行合同的主体也是文山交投公司,因此,交通局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南京市政设计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文山交投公司支付南京市政设计院设计费6066000元及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1180000元(从2020年4月19日起计算至2021年11月30日,计算方式2000元/天×590天=1180000元),合计为7246000元;2.判令交通局与文山交投公司对南京市政设计院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判决文山交投公司、交通局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2月22日,文山交投公司(发包人)与南京市政设计院(设计人)签订《文山市西连接线互通道路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双方就文山市西连接线互通道路工程勘察设计工程设计达成如下协议:1.项目计划勘察设计150日历天,本项目按两阶段设计进行,初步勘察设计周期60日历天,施工图勘察设计周期90日历天。签约合同价为12690000元(其中勘察费用为2580000元,设计费用为10110000元);工程设计费用支付方式,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5日历天,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作为定金或预付款,计3033000元,设计合同履行完毕后,定金或预付款抵作部分设计费;施工图审核合格后5日历天,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计3033000元;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历天,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40%计4044000元;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发包人应按本合同附件6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人民币2000元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等权利义务内容。2020年4月13日,文市住建复[2020]9号《文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文山市西连接线互通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中载明:“文山交投公司上报的《文山市西连接线互通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收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1月18日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了审查,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南京市政设计院按评审意见对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了**和调整,**和调整后的初步设计基本达到国家对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深度及质量要求,基本满足功能和使用要求、原则同意初步设计。”2020年5月26日,昆明市政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意见书》。2020年6月10日南京市政设计院通过微信将《文山市西连接线互通道路工程施工图审查意见整改情况回复》发送给昆明市政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余波。2020年6月28日南京市政设计院通过电子邮件将《文山市西连接线互通道路工程施工图(全套)评审修改版0628》发送给昆明市政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余波。2020年6月19日,文山交投公司与昆明市政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约定文山交投公司委托昆明市政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文山市西连接线互通道路工程施工图文件审查及相关权利义务内容。另查明,文市政复[2019]448号《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变更文山市南连接线改建工程等6个项目业主单位的批复》中载明:“经研究,同意将文山市西连接线互通道路工程等6个项目的业主单位由市交通运输局变更为文山交投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就达成的关于可行性资料设计的协议或具体施工设计的协议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针对争议焦点1.文山交投公司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本案中,虽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招标人系交通局,但根据文市政复[2019]448号《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变更文山市南连接线改建工程等6个项目业主单位的批复》中载明:“经研究,同意将文山市西连接线互通道路工程等6个项目的业主单位由市交通运输局变更为文山交投公司”,且与南京市政设计院签订《文山市西连接线互通道路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主体系文山交投公司,***交投公司与昆明市政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履行上述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义务的主体也系文山交投公司,故其诉讼主体资格适格,一审法院予以确认。针对争议焦点2.南京市政设计院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的问题。本案中,文山交投公司与南京市政设计院签订的《文山市西连接线互通道路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关于南京市政设计院要求文山交投公司支付第一次设计费3033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5日历天,文山交投公司向南京市政设计院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计3033000元”,而2020年4月13日,文山交投公司上报的《文山市西连接线互通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已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初步设计,故第一次设计费3033000元的支付条件已成就,文山交投公司应于2020年4月18日向南京市政设计院支付第一次设计费3033000元,南京市政设计院的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南京市政设计院要求文山交投公司支付第二次设计费3033000元的诉讼请求,首先,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施工图审核合格后5日历天,文山交投公司向南京市政设计院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计3033000元”;其次,文山交投公司与昆明市政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约定文山交投公司委托昆明市政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文山市西连接线互通道路工程施工图文件审查;再次,2020年5月26日,昆明市政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意见书》。2020年6月10日南京市政设计院通过微信将《文山市西连接线互通道路工程施工图审查意见整改情况回复》发送给昆明市政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余波。2020年6月28日南京市政设计院通过电子邮件将《文山市西连接线互通道路工程施工图(全套)评审修改版0628》发送给昆明市政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余波。南京市政设计院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其相应合同义务。综上,虽合同约定第二次支付设计费条件为施工图审核合格后,但南京市政设计院已按图审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文山市西连接线互通道路工程施工图审查意见整改情况回复》及《文山市西连接线互通道路工程施工图(全套)评审修改版0628》发送给图审单位,已完成了其相应的合同义务,且文山交投公司未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未取得图审合格证系南京市政设计院的原因所导致,故其不能以此为由不支付南京市政设计院的第二次设计费3033000元,故南京市政设计院的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南京市政设计院要求文山交投公司支付违约金1180000元的诉讼请求(从2020年4月19日起计算至2021年11月30日,计算方式2000元/天×590天=1180000元),虽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应按本合同附件6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人民币2000元的逾期违约金”,但庭审中,文山交投公司认为违约金约定过高,要求按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进行调整,且庭审中南京市政设计院明确该违约金计算的基数为303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的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故本案违约金应为3033000元的20%即606600元较为适宜,故南京市政设计院的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部分支持。关于南京市政设计院要求交通局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的诉讼请求,虽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招标人系交通局,但根据文市政复[2019]448号《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变更文山市南连接线改建工程等6个项目业主单位的批复》中载明:“经研究,同意将文山市西连接线互通道路工程等6个项目的业主单位由市交通运输局变更为文山交投公司”,且与南京市政设计院签订《文山市西连接线互通道路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主体系文山交投公司,后履行合同义务的主体也系文山交投公司,且南京市政设计院未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交通局应在本案中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故其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文山交投公司认为南京市政设计院在第一次付款未收到、明知该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情况下不但没有暂停下阶段工作,还继续扩大损失的发展,该损失是南京市政设计院自己的行为造成,与文山交投公司无任何关系的辩称,因其未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南京市政设计院已明知案涉项目不能实施,也未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已通知南京市政设计院案涉项目无法实施,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文山交投公司应支付南京市政设计院设计费6066000元及违约金6066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文山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设计费6066000元及违约金606600元;二、驳回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520元,***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7573元,由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947元。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二审中,经征询各方当事人对一审认定法律事实的意见,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对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在二审中依法通知图审单位昆明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原昆明市政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市政设计院)对案涉施工图是否审查合格和未取得图审合格证的原因出庭进行说明。昆明市政设计院向本院提交《关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进展情况说明》,同时该设计院施工图审查中心主任***出庭陈述:昆明市政设计院于2020年5月13日中标《文山市西连接线互通道路工程》的图审工作,于2020年5月26日完成该项目施工图初步审查工作并出具技术意见,南京市政设计院于2020年6月25日进行整改情况回复,因政策性资料不齐全(附件一),其中初设批复、立项批复或投资备案证、建设工程规划***、施工图审查合同应***交投公司提供,设计合同、设计单位资质、经审查合格施工图PDF版、设计法人代表授权书、设计项目负责人终身承诺书应由南京市政设计院提供,故施工图设计文件未上报审查系统出具审查合格证。目前还没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PDF版,该项目尚未取得地勘合格证,也未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经质证,文山交投公司和交通局对上述情况说明和出庭陈述无异议。南京市政设计院对上述情况说明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图审单位资料是需要一并上传并不是陆续上传,由于文山交投公司相关资料不齐全和地勘不合格所以导致本案没有办法上传图审资料,而南京市政设计院需要提供的资料都是现成的,不能因为文山交投公司的原因导致我方的工作不被认可,我方只要完成50%的工作量,就要支付第二阶段的设计费,昆明市政设计院出庭更能说明图审工作不能进行是由于文山交投公司政策性资料不齐全,图审单位才没有把流程走完。 本院认为,昆明市政设计院的情况说明和***出庭陈述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上述举证和质证,本院补充确认以下事实:《文山市西连接线互通道路工程》目前还没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PDF版,该项目尚未取得地勘合格证,也未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归纳各方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1.文山交投公司与交通局的代理关系是否成立?文山交投公司是否本案适格主体?2.第一、二次设计费和第一次设计费的违约金是否应当支付? 本院认为,关于文山交投公司与交通局的代理关系是否成立,文山交投公司是否本案适格主体的问题。本案中,《文山市西连接线互通道路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文山交投公司与南京市政设计院签订,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文山交投公司应当按照该合同约定承担支付设计费的义务。文山交投公司主张合同是代理交通局签订,其并未提交授权委托的相关依据证明,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故本院予以认定文山交投公司与交通局之间就本案合同的代理关系不成立,文山交投公司系本案适格主体。 关于第一、二次设计费和第一次设计费的违约金是否应当支付的问题。本院认为,文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于2020年4月13日批复同意《文山市西连接线互通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故文山交投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5日历天支付第一次设计费3033000元。初步设计审批完成***交投公司与昆明市政设计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即为文山交投公司继续履行设计合同的意思表示,故文山交投公司主张南京市政设计院未收到第一期付款又进行后续施工图设计属自行扩大损失与事实不符,针对第二次设计费,按照设计合同约定“施工图审核合格后5日历天,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计3033000元”,结合昆明市政设计院的情况说明和出庭陈述,因政策性资料不齐全,导致施工图设计文件未上报审查系统备案出具审查合格证。现案涉项目还没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PDF版,尚未取得地勘合格证,也未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证,确实未达到第二次设计费付款的时间节点,但南京市政设计院对第二阶段施工图的设计已履行了主要义务,并向图审单位昆明市政设计院交付了工作成果,案涉项目地勘是否合格属于另一合同法律关系,也并非南京市政设计院的原因,反之文山交投公司应向昆明市政设计院提供初设批复、立项批复或投资备案证、建设工程规划***等政策性资料而未提供,文山交投公司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具备了上述资料,故案涉项目未能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并非南京市政设计院的原因造成,文山交投公司理应支付南京市政设计院第二次设计费3033000元。关于合同履行期限的问题,依据设计合同的特别约定“在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资料(含设计确认单、规划部门批文、政府各部门批文等)能满足设计人进行各阶段设计的前提下开始计算各阶段的设计时间,上述设计时间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故文山交投公司主张南京市政设计院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相关图纸设计存在违约,无相关依据证明。一审法院判决文山交投公司支付南京市政设计院第一、二次设计费6066000元及违约金606600元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文山交投公司的上诉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文山交投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2520元,***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祺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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