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苏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3民初1169号之一
原告:黄允祥,男,194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平,江苏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守祥,男,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鸿儒,如东县景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苏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新金路34号建工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卫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忠,江苏圣典(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缪爱华,男,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
被告:丛远国,男,196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
被告:朱建超,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黄允祥与被告蔡守祥、南通苏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缪爱华、丛远国、朱建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2年2月9日,原告黄允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允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允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黄允祥负担。
审 判 长  陆身梅
审 判 员  李艳云
人民陪审员  徐建峰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法官 助理  辛俊雅
书 记 员  朱淑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