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19442号
原告:巴南区**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南彭街道南湖路89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3MA5UU9781Y。
经营者:***。
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通州区金沙镇新金路34号建工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91072229H。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巴南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
原告巴南区**建筑设备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 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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