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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南区某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19442号 原告:巴南区**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南彭街道南湖路89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3MA5UU9781Y。 经营者:***。 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通州区金沙镇新金路34号建工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91072229H。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巴南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 原告巴南区**建筑设备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 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畅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