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3民初8880号
原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通州区金沙镇新金路34号建工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91072229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嘉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00号2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50374246C。
法定代表人:**。
原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嘉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俣
书 记 员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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