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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百钰经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6民终51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道81号**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口市百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东江街道***村1号。 法定代表人:赵桂娟,总经理。 原审被告:龙口市**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东莱街道龙泉路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市天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区大仓盖镇***村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通州区金沙镇新金路34号建工大厦。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新世纪大道9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龙口市百钰经贸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龙口市**经贸有限公司、***市天石混凝土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22)鲁0681民初1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王 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