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苏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通州区五总砖瓦厂与南通苏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12民初542号之一
原告:南通市通州区五总砖瓦厂,工商注册号320683000098681,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骑岸镇新港坝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新,南通市通州区石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南通苏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91072229H,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新金路34号建工大厦。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通市通州区五总砖瓦厂与被告南通苏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南通市通州区五总砖瓦厂于2018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通州区五总砖瓦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通州区五总砖瓦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4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顾一鸣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