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5民初525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住所地:阳谷县赵王河路418号。
负责人:于泳,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利,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该行员工,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宓丹青,山东国曜(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太平洋橡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西湖14号。
法定代表人:邵艳凯,董事长。
被告:山东太平洋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祥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邵艳凯,董事长。
被告: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西湖14号。
法定代表人:钟本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广路,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东信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北外环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王建文,董事长。
被告: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侨润办事处西焦海村(聊阳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全龙,董事长。
被告:山东银企电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临港开发区南区三号路。
法定代表人:张学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山东强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晴,山东强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艳凯,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被告:李德强,男,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被告:邵娜娜,女,198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被告:李银起,男,194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被告:翟东玲,女,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被告:高宪武,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被告:孟凤霞,女,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被告:钟本健,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被告:高春梅,女,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阳谷支行)与被告山东太平洋橡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橡缆公司)、山东太平洋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电缆公司)、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谷电缆集团)、山东东信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信环保公司)、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信塑胶公司)、山东银企电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企公司)、邵艳凯、李德强、邵娜娜、李银起、翟东玲、高宪武、孟凤霞、钟本健、高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商银行阳谷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宓丹青、赵新利,被告阳谷电缆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广路、银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太平洋橡缆公司、太平洋电缆公司、东信环保公司、东信塑胶公司、邵艳凯、李德强、邵娜娜、李银起、翟东玲、高宪武、孟凤霞、钟本健、高春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工商银行阳谷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太平洋橡缆公司偿还原告借款7410万元及利息287589.59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6月20日,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2.原告对被告银企公司抵押登记的财产〔历城国用(2002)字第7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鲁(2017)济南市不动产权第0078662、0078663、0078664、0078665、0078666、0078667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3.原告对被告太平洋电缆公司的抵押物(详见20170518-01号、20170720-0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抵押物清单)享有优先受偿权;4.原告对被告阳谷电缆集团质押的其公司名下的存单(E000123965号)享有优先受偿权;5.被告李银起、翟东玲、李德强、邵娜娜、邵艳凯、高宪武、孟凤霞、钟本健、高春梅在最高额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被告太平洋电缆公司、东信环保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被告阳谷电缆集团、东信塑胶公司对0161100004-2019年(阳谷)字00053号项下的450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6月20日利息为168562.5元,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8.一切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各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29日,被告银企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名下的历城国用(2002)字第7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鲁(2017)济南市不动产权第0078662、0078663、0078664、0078665、0078666、0078667号房产为太平洋橡缆公司在原告处的借款在3106万元的最高余额内提供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物办理了登记。2016年11月28日,被告李银起、翟东玲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在7500万元的最高额范围内为太平洋橡缆公司在原告处的借款提供最高额担保,保证的主债权自2016年9月27日至2021年9月26日。2018年3月24日,被告高宪武、孟凤霞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在7500万元的最高额范围内为太平洋橡缆公司在原告处的借款提供最高额担保,保证的主债权自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2018年3月24日,被告钟本健、高春梅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在7500万元的最高额范围内为太平洋橡缆公司在原告处的借款提供最高额担保,保证的主债权自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2018年6月30日,被告李德强、邵娜娜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在7500万元的最高额范围内为太平洋橡缆公司在原告处的借款提供最高额担保,保证的主债权自2018年6月28日至2023年6月27日。2019年4月30日,被告邵艳凯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在7410万元的最高额范围内为太平洋橡缆公司在原告处的借款提供最高额担保,保证的主债权自2019年4月30日至2024年4月30日。2017年5月18日,太平洋电缆公司以其名下的设备等动产(详见20170518-01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物清单)在5790万元的最高额内为太平洋橡缆在原告处的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的主债权的范围自2017年5月18日至2022年5月17日。2017年7月20日,太平洋电缆公司以其名下的设备等动产(详见20170720-01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物清单)在1787万元的最高额内为太平洋橡缆公司在原告处的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的主债权的范围自2017年7月20日至2022年7月19日。2018年3月24日,被告阳谷电缆集团以其公司名下的存单为被告太平洋橡缆公司在原告处的借款在30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担保的主债权自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24日。2019年4月30日,被告太平洋橡缆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0161100004-2019年(阳谷)字0005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太平洋橡缆公司向原告借款4500万元,用于偿还0161100004-2018年(阳谷)字00144号、0161100004-2018年(阳谷)字00159号、0161100004-2018年(阳谷)字00198号项下所欠债务;贷款年利率为4.35%;期限为12个月;还款日期为2020年5月6日。借款当天,被告太平洋电缆公司、东信环保公司、阳谷电缆集团、东信塑胶公司与原告签订相应的保证合同,并对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进行了约定。2018年4月13日,太平洋橡缆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2018年(阳谷)字0013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2000万元;用于购买原材料;贷款年利率为6.09%;还款日期为2019年4月16日。借款当天,被告太平洋电缆公司、东信环保公司与原告签订相应的保证合同。借款到期后,太平洋橡缆公司无力偿还,于2019年4月23日,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0161100004-2019年(展)0001号展期协议,展期期限自2019年4月16日至2020年4月14日。2018年4月27日,太平洋橡缆公司向原告借款910万元;用于购买原材料;贷款年利率为6.09%;还款日期为2019年4月27日。借款到期后,太平洋橡缆公司无力偿还,于2019年4月23日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0161100004-2019年(展)字0002号展期协议,展期期限自2019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4日。太平洋电缆公司、东信环保公司为展期协议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履约,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款,自2019年5月开始出现拖欠本息的现象,按照合同约定,现该笔贷款视为提前到期。现原告向各被告多次主张权利,各被告均拒绝偿还。
被告阳谷电缆集团答辩称:对2019年4月30日签订保证合同为被告太平洋橡缆公司45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事实无异议,但阳谷电缆集团保证借款的用途为流动资金贷款,而非借新还旧。原告与被告太平洋橡缆公司擅自变更贷款用途,阳谷电缆集团不承担保证责任。阳谷电缆集团对2018年3月24日3000万存单质押担保不认可,该存单是为阳谷电缆集团在原告处的贷款提供的保证,而非为本案借款人提供保证。
被告银企公司答辩称:银企公司对曾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公司名下资产进行抵押事实认可,但是最高额抵押合同系2018年2月27日签订,担保主债权期限为2018年2月27日至2023年5月21日,该抵押合同对应的是太平洋橡缆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借款的用途为项目贷款,因此,银企公司对4500万元借新还旧的款项不承担担保责任。
太平洋橡缆公司、太平洋电缆公司、东信环保公司、东信塑胶公司、邵艳凯、李德强、邵娜娜、李银起、翟东玲、高宪武、孟凤霞、钟本健、高春梅未作应诉答辩。
原告工商银行阳谷支行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经本院审查,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1月28日,原告工商银行阳谷支行与被告李银起、翟东玲签订了编号为0161100004-20161128-2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李银起、翟东玲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16年9月27日至2021年9月26日期间,在人民币75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原告工商银行阳谷支行依据与被告太平洋橡缆公司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等文件而享有对太平洋橡缆公司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但实现债权的费用不包括在最高余额内。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2年;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2年。工商银行阳谷支行主债权存在物的担保的,不论该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工商银行阳谷支行有权要求保证人先承担保证责任。
2017年5月18日,原告工商银行阳谷支行与被告太平洋电缆公司签订编号为20170518-0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太平洋电缆公司以其机器设备向工商银行阳谷支行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17年5月18日至2022年5月17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579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工商银行阳谷支行依据与太平洋橡缆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等对太平洋橡缆公司享有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也不论该债权是否在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产生;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但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应从抵押物变现所得中扣除,而不包括在所述之最高余额内。工商银行阳谷支行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的,工商银行阳谷支行有权实现抵押权。抵押权人主债权存在其他担保的,不论该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抵押权人有权自行决定实现担保的顺序。抵押人承担抵押权人为实现抵押权而产生的各项费用。2017年5月29日,工商银行阳谷支行与太平洋电缆公司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登记编号为鲁阳市监抵登字2017第078号。
2017年7月20日,原告工商银行阳谷支行与被告太平洋电缆公司签订编号为20170720-0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太平洋电缆公司以其机器设备向工商银行阳谷支行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17年7月20日至2022年7月19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1787万元的最高余额内,工商银行阳谷支行依据与太平洋橡缆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等对太平洋橡缆公司享有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也不论该债权是否在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产生;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但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应从抵押物变现所得中扣除,而不包括在所述之最高余额内。工商银行阳谷支行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的,工商银行阳谷支行有权实现抵押权。抵押权人主债权存在其他担保的,不论该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抵押权人有权自行决定实现担保的顺序。抵押人承担抵押权人为实现抵押权而产生的各项费用。2017年5月29日,工商银行阳谷支行与太平洋电缆公司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登记编号为鲁聊阳市监抵登字2017第091号。
2018年3月29日,原告工商银行阳谷支行与被告阳谷电缆集团签订编号为0161100004-2018年(阳谷)质字0035号《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阳谷电缆集团公司以其存单向工商银行阳谷支行提供质押担保,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24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30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工商银行阳谷支行依据与太平洋橡缆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等对太平洋橡缆公司享有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也不论该债权是否在最高额质权设立前已经产生;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但实现质权的费用应从质押物变现所得中扣除,而不包括在所述之最高余额内。工商银行阳谷支行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的,工商银行阳谷支行有权实现质权。质权人主债权存在其他担保的,不论该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质权人有权自行决定实现担保的顺序。出质人承担质权人为实现质权而产生的各项费用。质押存单号码为E000123959,存单金额为3000万元。
2018年3月29日,原告工商银行阳谷支行与被告高宪武、孟凤霞、钟本健、高春梅分别签订了编号为20180329-5、20180329-8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高宪武、孟凤霞、钟本健、高春梅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17年1月1日至2035年5月31日期间,在人民币75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原告工商银行阳谷支行依据与被告太平洋橡缆公司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等文件而享有对太平洋橡缆公司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但实现债权的费用不包括在最高余额内。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2年;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2年。工商银行阳谷支行主债权存在物的担保的,不论该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工商银行阳谷支行有权要求保证人先承担保证责任。
2018年3月29日,原告工商银行阳谷支行与被告银企公司签订编号为20180329-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银企公司以其房地产向工商银行阳谷支行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3106万元的最高余额内,工商银行阳谷支行依据与太平洋橡缆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等对太平洋橡缆公司享有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也不论该债权是否在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产生;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但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应从抵押物变现所得中扣除,而不包括在所述之最高余额内。工商银行阳谷支行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的,工商银行阳谷支行有权实现抵押权。抵押权人主债权存在其他担保的,不论该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抵押权人有权自行决定实现担保的顺序。抵押人承担抵押权人为实现抵押权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同日,工商银行阳谷支行与银企公司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登记编号为鲁(2018)济南市不动产证明第0029539号,抵押物为鲁(2017)济南市不动产权第0078662、0078663、0078667、0078665、0078664、0078666号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房产。
2018年4月13日,被告太平洋橡缆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0161100004-2018年(阳谷)字00136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太平洋橡缆公司向原告借款2000万元,借款用途为购原材料,借款期限是12个月,借款利率以每笔借款提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年期贷款基础利率加178个基点确定。按月结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借款到期一次性偿还。逾期罚息利率在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挪用借款罚息利率在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100%确定。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立即到期。借款人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合同项下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同日,被告太平洋电缆公司、东信环保公司与原告分别签订编号为0161100004-20180413-01号、0161100004-20180413-02号的《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太平洋电缆公司、东信环保公司自愿为工商银行阳谷支行与太平洋橡缆公司的之间0161100004-2018年(阳谷)字00136号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2年,工商银行阳谷支行依据借款合同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工商银行阳谷支行主债权存在物的担保的,不论该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工商银行阳谷支行有权要求保证人先承担保证责任。2018年4月18日,原告工商银行阳谷支行依约将2000万元发放给借款人太平洋橡缆公司,借款凭证显示贷款利率为6.09%。2019年4月23日,原告工商银行阳谷支行与被告太平洋橡缆公司、阳谷电缆集团、太平洋电缆公司、东信环保公司、李银起、翟东玲、李德强、邵娜娜签订了编号为0161100004-2019(展)字0001《借款展期协议》,约定:0161100004-2018年(阳谷)字0013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14日。借款展期部分的利率执行三年期基准利率4.75%。借款人未按照展期协议的约定按期偿还展期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在展期利率基础上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对借款人逾期借款自逾期之日其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含罚息)计收复利。阳谷电缆集团、太平洋电缆公司、东信环保公司、李银起、翟东玲、李德强、邵娜娜同意按照担保约定继续为0161100004-2018年(阳谷)字00136号借款展期提供担保,担保人提供的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变更为展期协议约定的借款展期到期之次日起两年。截止2019年6月20日,该笔借款欠利息81801.56元。
2018年4月27日,被告太平洋橡缆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0161100004-2018年(阳谷)字00141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太平洋橡缆公司向原告借款910万元,借款用途为购原材料,借款期限是12个月,借款利率以每笔借款提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年期贷款基础利率加178个基点确定。按月结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借款到期一次性偿还。逾期罚息利率在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挪用借款罚息利率在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100%确定。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立即到期。借款人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合同项下债权所产生的费用。2018年4月28日,原告工商银行阳谷支行依约将910万元发放给借款人太平洋橡缆公司,借款凭证显示贷款利率为6.09%。2019年4月23日,原告工商银行阳谷支行与被告太平洋橡缆公司、阳谷电缆集团、太平洋电缆公司、东信环保公司、李银起、翟东玲、李德强、邵娜娜签订了编号为0161100004-2019(展)字0002《借款展期协议》,约定:0161100004-2018年(阳谷)字0014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24日。借款展期部分的利率执行三年期基准利率4.75%。借款人未按照展期协议的约定按期偿还展期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在展期利率基础上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对借款人逾期借款自逾期之日其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含罚息)计收复利。阳谷电缆集团、太平洋电缆公司、东信环保公司、李银起、翟东玲、李德强、邵娜娜同意按照担保约定继续为0161100004-2018年(阳谷)字00141号借款展期提供担保。同日,被告太平洋电缆公司、东信环保公司与原告分别签订编号为0161100004-20190423-01号、0161100004-20190423-02号的《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太平洋电缆公司、东信环保公司自愿为工商银行阳谷支行与太平洋橡缆公司的之间0161100004-2019(展)字0002借款展期协议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2年,工商银行阳谷支行依据借款合同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工商银行阳谷支行主债权存在物的担保的,不论该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工商银行阳谷支行有权要求保证人先承担保证责任。截止2019年6月20日,该笔借款欠利息37221.53元。
2018年6月30日,原告工商银行阳谷支行与被告李德强、邵娜娜签订了编号为0161100004-20180630-01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李德强、邵娜娜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18年6月28日至2023年6月27日期间,在人民币75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原告工商银行阳谷支行依据与被告太平洋橡缆公司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等文件而享有对太平洋橡缆公司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但实现债权的费用不包括在最高余额内。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2年;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2年。工商银行阳谷支行主债权存在物的担保的,不论该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工商银行阳谷支行有权要求保证人先承担保证责任。
2019年4月30日,被告太平洋橡缆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0161100004-2019年(阳谷)字00053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太平洋橡缆公司向原告借款4500万元,借款用途为归还0161100004-2018年(阳谷)字00144号、0161100004-2018年(阳谷)字00159号、0161100004-2018年(阳谷)字00198号项下借款人所欠债务,借款期限是12个月,借款利率以每笔借款提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年期贷款基础利率加4个基点确定;以一个月为一期,一期一调整,分段计息。按月结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借款到期一次性偿还。逾期罚息利率在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挪用借款罚息利率在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100%确定。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立即到期。借款人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合同项下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同日,被告阳谷电缆集团、东信塑胶公司、东信环保公司、太平洋电缆公司与原告分别签订编号为0161100004-2019年阳谷(保)字0019号、0161100004-20190430-02号、0161100004-20190430-03号、0161100004-20190430-04号的《保证合同》,约定:被告阳谷电缆集团、东信塑胶公司、东信环保公司、太平洋电缆公司自愿为工商银行阳谷支行与太平洋橡缆公司的之间0161100004-2019年(阳谷)字00053号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2年,工商银行阳谷支行依据借款合同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工商银行阳谷支行主债权存在物的担保的,不论该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工商银行阳谷支行有权要求保证人先承担保证责任。2019年5月8日,原告工商银行阳谷支行依约将4500万元发放给借款人太平洋橡缆公司,借款凭证显示贷款利率为4.35%。截止2019年6月20日,该笔借款欠利息168562.5元。
2019年4月30日,原告工商银行阳谷支行与被告邵艳凯签订了编号为0161100004-20190430-01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邵艳凯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19年4月30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在人民币741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原告工商银行阳谷支行依据与被告太平洋橡缆公司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等文件而享有对太平洋橡缆公司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但实现债权的费用不包括在最高余额内。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2年;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2年。工商银行阳谷支行主债权存在物的担保的,不论该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工商银行阳谷支行有权要求保证人先承担保证责任。
截至2019年6月20日,被告太平洋橡缆公司尚欠工商银行阳谷支行本金7410万元、利息287589.59元。
被告银企公司提交了“20180227-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和“20180227-2”《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复印件,用以证明20180329-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中抵押的房产是为工商银行阳谷支行与太平洋橡缆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的固定资产借款提供抵押,不是为本案4500万元借新还旧款项提供抵押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工商银行阳谷支行与被告太平洋橡缆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与太平洋电缆公司、东信环保公司、东信塑胶公司、阳谷电缆集团签订的《保证合同》,与李银起、翟东玲、高宪武、孟凤霞、钟本建、高春梅、邵艳凯、邵娜娜、李德强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与太平洋电缆公司、银企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与阳谷电缆签订的《最高额质押合同》,与太平洋橡缆公司、阳谷电缆集团、太平洋电缆公司、东信环保公司、李银起、翟东玲、李德强、邵娜娜签订的《借款展期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原告工商银行阳谷支行依约向被告太平洋橡缆公司发放了7410万元借款,履行了合同义务。因被告太平洋橡缆公司未按时偿还利息,已构成违约。原告工商银行阳谷支行根据合同约定有权宣布其与借款人太平洋橡缆公司之间的借款立即到期,立即收回未偿还款项。基于上述事实,原告工商银行阳谷支行要求被告太平洋橡缆公司偿还7410万元借款本息(截止至2019年6月20日的利息为287589.59元,2019年6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741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基于保证合同的效力,太平洋电缆公司、东信环保公司对太平洋橡缆公司上述741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阳谷电缆集团、东信塑胶公司对太平洋橡缆公司0161100004-2019年(阳谷)字00053号借款合同项下的450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太平洋电缆公司、东信环保公司、阳谷电缆集团、东信塑胶公司有权向被告太平洋橡缆公司追偿。阳谷电缆集团辩称太平洋橡缆公司的4500万元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阳谷电缆集团不应承担担保责任。针对该抗辩理由,本院认为,阳谷电缆集团与工商银行阳谷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明确约定被保证的主合同为0161100004-2019年(阳谷)字0005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约定4500万元借款的用途为借新还旧,保证合同第5.4条明确记载保证人完全了解主合同项下债务的用途,基于上述约定阳谷电缆集团与工商银行阳谷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应视为其知晓4500万元借款的用途,并自愿向工商银行阳谷支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故阳谷电缆集团以不知晓4500万元借款用于借新还旧而否认自身保证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基于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效力,李银起、翟东玲、高宪武、孟凤霞、钟本建、高春梅、邵娜娜、李德强对被告太平洋橡缆公司的上述债务在7500万元最高余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太平洋橡缆公司追偿;邵艳凯对被告太平洋橡缆公司的5410万元借款本息在7410万元最高余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太平洋橡缆公司追偿。
原告工商银行阳谷支行与被告太平洋电缆公司依据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已就太平洋电缆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工商银行阳谷支行享有的抵押权依法设立。基于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效力,原告工商银行阳谷支行有权对太平洋电缆公司抵押物的变现价值在7577万元最高余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原告工商银行阳谷支行与被告银企公司依据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已就银企公司抵押的房产,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工商银行阳谷支行享有的抵押权依法设立。基于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效力,原告工商银行阳谷支行有权对银企公司抵押物的变现价值在3106万元最高余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银企公司虽另行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复印件用以证明其与工商银行最高额质押合同的签订时间、担保的主债权期间、借款性质、用途等和本案中工商银行阳谷支行提交的最高额质押合同均不同,但是银企公司提交的是复印件,合同编号与本案并不相同,在无证据证实本案最高额质押合同非当事人真实意愿表示和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银企公司与工商银行阳谷支行签订的其他最高额质押合同并不足以否认本案最高额质押合同的法律效力,故银企公司以其他最高额抵押合同进行抗辩并要求不承担责任的辩称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阳谷电缆集团依据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将其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编号为E000123965号的3000万元存单交予原告工商银行阳谷支行保管,基于最高额质押合同效力,原告工商银行阳谷支行的质权依法设立。阳谷电缆集团主张该存单质押系为自身公司借款提供的质押,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主张。工商银行阳谷支行与阳谷电缆集团签订的《最高额质押合同》明确记载被担保的主债权为:工商银行阳谷支行对太平洋橡缆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24日期间享有的债权,故阳谷电缆公司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工商银行阳谷支行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太平洋橡缆公司、太平洋电缆公司、东信环保公司、东信塑胶公司、邵艳凯、李德强、邵娜娜、李银起、翟东玲、高宪武、孟凤霞、钟本健、高春梅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太平洋橡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贷款本金7410万元及利息(截止至2019年6月20日的利息为287589.59元,2019年6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741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山东太平洋电缆有限公司、山东东信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太平洋橡缆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山东太平洋橡缆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三、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对山东太平洋橡缆股份有限公司0161100004-2019年(阳谷)字00053号借款合同项下的4500万元借款及利息(截止至2019年6月20日利息为168562.5元,2019年6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4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山东太平洋橡缆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四、被告李银起、翟东玲、李德强、邵娜娜、高宪武、孟凤霞、钟本健、高春梅对被告山东太平洋橡缆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在7500万元最高余额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山东太平洋橡缆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五、被告邵艳凯对被告山东太平洋橡缆股份有限公司5410万元借款及利息(截止2019年6月20日的利息为205784.03元,2019年6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5410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在7410万元最高余额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山东太平洋橡缆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对“鲁(2018)济南市不动产证明第0029539号”不动产抵押登记证书载明的山东银企电子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物的变现价值在3106万元最高余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对“鲁阳市监抵登字2017第078号”、“鲁聊阳市监抵登字2017第091号”动产抵押登记证书载明的山东太平洋电缆有限公司抵押物的变现价值在7577万元最高余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对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号码为E000123959的存单在3000万元最高余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3738元,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太平洋橡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山东太平洋电缆有限公司、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东信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邵艳凯、李德强、邵娜娜、李银起、翟东玲、高宪武、孟凤霞、钟本健、高春梅在各自担保范围内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红杰
人民陪审员 魏文兵
人民陪审员 狄传滨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肖倩
书记员肖军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