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太平洋电缆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执22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住所地:阳谷谷山北路135号。
负责人:刘学晖,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侨润办事处西焦海村(聊阳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全龙,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太平洋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祥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邵艳凯,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全龙,男,汉族,1974年12月8日出生,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陈红,女,汉族,1974年4月19日出生,住阳谷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山东太平洋电缆有限公司、王全龙、陈红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车辆、工商、保险等信息,查明,(1)被执行人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名下有汽车4辆、被执行人陈红名下有汽车1辆,上述车辆已被另外案件在先查封,本案进行了轮候查封;(2)被执行人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持有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1305.06万股、被执行人王全龙持有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的股权1000万元、被执行人王全龙持有山东东信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8302.80万元,上述股份、股权已被另外案件在先冻结,本案进行了轮候冻结。除上述车辆、投资权益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通过传统查询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土地使用权、房产的登记信息,查明,(1)被执行人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名下有阳国用(2011)第172号、阳国用(2014)第197号、阳国用(2013)第067号、鲁(2017)阳谷县不动产权第0007075号土地使用权,有阳房权证阳谷县字第××号、00××02号、0021408号和鲁(2018)阳谷县不动产权第××号房产;(2)被执行人山东太平洋电缆有限公司名下有阳国用(2013)第112号、阳国用(2014)第138号土地使用权和阳房权证阳谷县字第××号〔91972〕、〔91973〕、〔91974〕房产。上述土地使用权、房产,已被另外案件在先查封,本案进行了轮候查封。3.根据申请执行人举报,经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有设备一宗,但已被另外案件在先查封,本案进行了轮候查封。4.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已发布。
综上,本院依法采取了查询、查封、冻结、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本金8225万元及利息、迟延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本次执行未执行到位。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另外案件在先查封、冻结,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可以申请办理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查询、执行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聊城市鲁西公证处(2020)鲁聊城鲁西证民字第279号、280号、281号、282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绍方
审判员  刘俊峰
审判员  周怀成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