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太平洋电缆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太平洋电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521民初250号
原告:**,男,198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传师,阳谷景阳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太平洋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西湖路14号。
法定代表人:邵艳凯,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太平洋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电缆公司)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委托代理人高传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太平洋电缆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欠款214228.06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从2014年一直为被告销售电缆,被告按销售额支付我佣金。截止到2018年8月18日被告共欠我佣金214228.06元,被告于2018年8月18日给我出具了批款单一张。2018年9月10日,被告给我出具了企业询证函一份。以上欠款被告迟迟不予偿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被告太平洋电缆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从2014年起,原告**为被告太平洋电缆公司销售电缆,被告按销售额支付原告劳动报酬。截止到2018年6月30日,太平洋电缆公司共计欠原告劳动报酬314228.06元。2018年8月7日,被告通过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10万元,对剩余的214228.06元,2018年8月18日经被告其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副总、财务总监均签字审批出具了山东太平洋橡缆(电缆)借款单一份,借款单上显示该款为应付原告的业务费,但上述款项被告并未支付给原告。2020年1月10日,原告具状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所欠佣金214228.06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被告出具的企业询证函一份、山东太平洋橡缆(电缆)借款单一份、转账明细一份。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劳动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对截止到2018年6月30日被告欠原告劳动报酬314228.06元的事实,有被告出具了企业询证函及原告亦签字认可,本院予以认定。2018年8月7日,被告通过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10万元,对剩余的214228.06元,2018年8月18日被告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副总、财务总监均签字审批支付,但被告未能支付。被告欠原告佣金214228.06元未支付的事实清楚,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应偿还所欠原告劳务费214228.06元。被告太平洋电缆公司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对自己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应依法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太平洋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214228.06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7元,由被告山东太平洋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胥凤莲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波
书记员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