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21民初498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
原告:***,男,1981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
被告:山东太平洋橡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西湖14号。
法定代表人:邵艳凯。
被告:山东太平洋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祥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邵艳凯。
原告***、***与被告山东太平洋橡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太平洋电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辛耀云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冯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