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太平洋电缆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山东太平洋电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21执9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住所地:阳谷县赵王河路418号。
主要负责人:于泳,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太平洋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祥光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0562024290。
法定代表人:邵艳凯,董事长兼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太平洋橡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西湖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4980729U。
法定代表人:邵艳凯,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谷丰源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南外环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4335112784-1。
法定代表人:朱丙臣,董事长。
被执行人:高宪武,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山东太平洋光纤光缆有限公司股东,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孟凤霞,女,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钟本健,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高春梅,女,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太平洋电缆有限公司、山东太平洋橡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谷丰源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高宪武、孟凤霞、钟本健、高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5民初52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确定: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山东太平洋电缆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借款本金58729298.22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6月20日的利息为295720.34元,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8729298.22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对被告山东太平洋电缆有限公司的抵押物“阳房权证阳谷县字第××号”房产证载明的房产、“阳国用(2013)第112号”、“阳国用(2014)第138号”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土地使用权的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在4624万元最高余额内享受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山东谷丰源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太平洋电缆有限公司的第一项债务,在1.2亿元的最高余额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太平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山东太平洋橡缆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太平洋电缆有限公司的第一项债务,在1.3亿元的最高余额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太平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高宪武、孟凤霞、钟本健、高春梅对被告山东太平洋电缆有限公司的第一项债务,分别在80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太平洋电缆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69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太平洋电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山东谷丰源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太平洋橡缆股份有限公司、高宪武、孟凤霞、钟本健、高春梅对该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2020年4月3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4月20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15执他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案由阳谷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作出了对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和失信决定书。2020年5月7日、2020年5月29日、2020年9月9日本院经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太平洋电缆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阳房权证阳谷县字第××号、阳国用(2013)第112号、阳国用(2014)第138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申请执行人申请暂时不对保全财产进行处分,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5民初52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额58729298.22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学山
审判员  刘玉胜
审判员  孙培民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冀新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