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太平洋电缆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执22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住所地:阳谷谷山北路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868010721M。
负责人:刘学晖,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侨润办事处西焦海村(聊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572851353X。
法定代表人:王全龙,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太平洋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祥光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0562024290。
法定代表人:邵艳凯,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全龙,男,汉族,1974年12月8日出生,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陈红,女,汉族,1974年4月19日出生,住阳谷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山东太平洋电缆有限公司、王全龙、陈红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太平洋电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三、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全龙、陈红的银行存款90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绍方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