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29执156号
申请执行人:伊川县华达塑料厂,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鸣皋镇鸣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X14852175D。
投资人:杨丰强,男,1962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址:河南省伊川县。
被执行人:山东太平洋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祥光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0562024290。
法定代表人:邵艳凯。
关于伊川县华达塑料厂与山东太平洋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329民初3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伊川县华达塑料厂于2020年1月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0年1月0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山东省阳谷县阳国用(2013)第112号(创业路北侧、南北三路东侧)、阳国用(2014)第138号(B区一路南、南北路东)、阳房权证阳谷县字第××号【91972】(阳谷县侨润办事处付唐村358号1)、阳房权证阳谷县字第××号【91973】(阳谷县侨润办事处付唐村358号2)、阳房权证阳谷县字第××号【91974】(阳谷县侨润办事处付唐村358号3)不动产,已轮候查封;名下车辆鲁P×××××车辆已查封。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于2020年7月1日作出拘留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处以十五日拘留,但不能控制被执行人,故无法实施拘留;于2020年4月2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通过当面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措施及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山东太平洋电缆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伊川县华达塑料厂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张锁乾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郭同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