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182民初2189号
原告:上海常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陈金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映,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常科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4日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常科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镇江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原告上海常科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