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111执377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常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陈金生,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方佑,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上海常科电气有限公司与江苏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已移送由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苏0111执3773号案件予以销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马亮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