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信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太原信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晋中市宏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8民初561号
原告太原信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晋中市宏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信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太原信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88元,减半收取2094元,由原告太原信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荣俏娣 人民陪审员  刘建青 人民陪审员  梁秀萍
书 记 员  刘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