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0106执2558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信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原市***水西关正街19号1幢2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72529721L。
法定代表人:
***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原市*******26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104513E。
法定代表人:
**
**
,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太原信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0106民初26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084635.4元(包括工程款6678978元,利息262140.63元,***行金53765.77元,案件受理费27537元,执行费62214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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