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一初字第194号
原告通化市东威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权,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国生,男,42岁,汉族,通化市东昌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通化市东昌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通化礼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
法定代表人余骏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兴东,吉林星浦律师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立案,调查,取证,参加庭审,代为承认、变更、放弃、和解。
被告通化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法定代表人蒋国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伟文,男,49岁,汉族,通化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通化市。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市东威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通化宏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通化礼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通化市东威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通化宏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通化礼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化市东威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化市东威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通化宏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通化礼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60.00元,减半收取2,980.00元,剩余2,980.00元返还原告通化市东威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审判长 梁 峰
审判员 陈炳杰
审判员 毛德义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