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荣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凤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西藏荣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2民初5410号
申请人:山东凤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南环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娟,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藏荣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和鑫座A栋1525号。
法定代表人:石娟,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山东凤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藏荣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藏荣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于金强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倪建业
书 记 员 娄华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