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藏01民终10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巴次仁,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西路顺通小区7栋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1091333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次***,西藏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西藏荣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西藏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和鑫座A栋15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321364614L。
法定代表人:石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林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7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坤豪,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西藏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西藏荣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3)藏0102民初1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799元,减半收取6,399.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达杰
审判员根堆然吉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