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市富杉工贸有限公司与山东东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91民初1196号
原告:东营市富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以西、胜采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CGGM20Q。
法定代表人:杨发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东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黄河路430-6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9655218XQ。
法定代表人:李文波,董事长
第三人:成立群,男,1991年7月13日生,汉族,现住东营区。
原告东营市富杉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东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成立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营市富杉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富杉工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双方协商处理、妥善解决纠纷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富杉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3元,减半收取计1401.5元,由原告东营市富杉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君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宋奕葳
书记员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