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民初223号之一
原告:山东东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黄河路430-6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9655218XQ。
法定代表人:李文波,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广饶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饶县******。
法定代表人:丁国利,该村村长。
原告山东东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饶县******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朱景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李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