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民初223号
申请人:山东东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黄河路430-6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9655218XQ。
法定代表人:李文波,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广饶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饶县******。
法定代表人:丁国利,该村村长。
被申请人:广饶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广饶县乐安大街8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52300451544X7。
法定代表人:王海青,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东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饶县******村民委员会、广饶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东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广饶县******村民委员会、广饶县交通运输局存款249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饶县******村民委员会在广饶县***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的代管资金2490000元。
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2022年1月20日止。
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景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