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东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饶县陈官镇陈官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民初223号

申请人:山东东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黄河路430-6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9655218XQ。

法定代表人:李文波,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广饶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饶县******。

法定代表人:丁国利,该村村长。

被申请人:广饶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广饶县乐安大街8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52300451544X7。

法定代表人:王海青,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东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饶县******村民委员会、广饶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东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广饶县******村民委员会、广饶县交通运输局存款249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饶县******村民委员会在广饶县***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的代管资金2490000元。

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2022年1月20日止。

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景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