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91民初1689号
原告:山东东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黄河路430-6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9655218XQ。
法定代表人:李文波,执行董事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争军,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丽,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迈达(山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开发区南一路166号东院办公室楼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W1EN1X1。
法定代表人:李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东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迈达(山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两原告于2021年5月13日收到该通知后,未在规定的诉讼费缴纳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东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康树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洋
书 记 员 袁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