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东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乐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23民初3636号 原告:山东东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黄河路430-6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9655218XQ。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乐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广饶镇踊跃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45695716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林广,山东高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饶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同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523004515378K。 负责人:***,该管委会书记。 原告山东东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乐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饶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东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东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东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74元,减半收取计5837元,由原告山东东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