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稳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献县庆鑫建筑器材租赁站与重庆市稳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分公司、重庆市稳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藏0103执异13号
申请执行人:献县庆鑫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献县南河头乡抛庄村。
投资人:杨前进,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乐寿镇党校小区4排2号,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措旺杰,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立霖,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市稳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分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城关区北京西路哲蚌寺山脚下那曲建设局基地1栋2号。
负责人:李斌,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重庆市稳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赵家街156号2幢。
法定代表人:邱映忠,职务不详。
在本院执行献县庆鑫建筑器材租赁站与重庆市稳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重庆市稳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经我院强制执行,未发现重庆市稳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分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献县庆鑫建筑器材租赁站要求追加重庆市稳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应当得到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重庆市稳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2020)藏0103执52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重庆市稳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献县庆鑫建筑器材租赁站履行我院(2019)藏0103民初250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梁  正
审  判  员   李  娟
审  判  员   郭 于 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巴桑普赤
书  记  员   拉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