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7执保44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 重庆**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张涛,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金翌昌博车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李洪荣,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重庆市稳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邱映忠,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金翌昌博车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稳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0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金翌昌博车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稳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49939.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其提供足额担保。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6日作出(2021)渝0117执保39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市稳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11022343XXXX帐户内存款149939.8元,同时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金翌昌博车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3115010104001XXXX帐户内存款149939.8元。现因双方和解,重庆**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自愿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本院依法作出了(2020)渝0117民初6328号之一民事裁定予以准许,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21)渝0117执保395号执行裁定对被申请人重庆市稳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11022343XXXX帐户内存款149939.8元的冻结。
二、解除本院(2021)渝0117执保395号执行裁定对被申请人重庆金翌昌博车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3115010104001XXXX帐户内存款149939.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 判 员 程长禄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曾 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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