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藏0102执649号
申请执行人:西藏元鑫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当热东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平措旺杰,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市稳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分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北京西路那曲建设局基地1栋2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藏志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夺底一村东边靠桑宜沟。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稳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我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西藏元鑫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稳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分公司、重庆市稳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志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藏0102民初1086号民事调解书。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系统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信息,除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我院已依法进行冻结)外,暂未发现其他可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暂未发现其他可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在穷尽一切调查手段之后,未发现可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执行接谈过程中,向本案申请执行人说明了案件执行情况并将我院调查结果供其查阅,申请执行人查阅完我院调查相关回执,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将本案被执行人纳入人民法院失信人员名单中、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申请就本案未执行到位的案款标的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申请执行人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人民法院执行的确切财产线索时,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藏0102民初108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才旺格列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白玛央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