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稳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献县庆鑫建筑器材租赁站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29民初1933号
申请人:**,男,1967年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合川市。
被申请人:献县庆鑫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投资人:**,男,汉族,1977年3月16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被申请人:重庆市稳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庆市稳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分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城关区。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原告献县庆鑫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重庆市稳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稳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立案。
2018年5月12日,***本院申请追加**为共同被告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租赁合同中加盖了重庆市稳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分公司印章,**作为经办人在合同上签字,该合同中并没有出现**的姓名,**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实原告提交的租赁合同与**有关,故**申请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追加**为共同被告的申请。
审判长闫丽钗
审判员张欢
人民陪审员哈凯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荣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