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宏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韩志宏诉被告鞍山市宏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302民初1290号
原告:韩志宏,女,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鞍山市宏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
原告韩志宏诉被告鞍山市宏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志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志宏承担。
审 判 长  于丽新
人民陪审员  李婷婷
人民陪审员  赵晨希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李靖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