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朝民初字第931号
原告鞍山市宏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高新区鞍千路265号。
法定代表人庄小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鹏,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钢都,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卓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重庆路商贸9号区北郊区。
法定代表人张剑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宪强,男,系被告单位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仁宇,男,系被告单位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市宏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卓展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吉林卓展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鞍山市宏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孙彦辉
代理审判员 张尽美
代理审判员 王景雷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倪春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