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宏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鞍山市宏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鼎丰数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鞍千执字第00118号
申请执行人:鞍山市宏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26869266,住所地鞍山市高新区(东区)鞍千路265号,法定代表人庄小亦,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鼎丰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61214516,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红旗西街16号,法定代表人胡永奇,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鞍山市宏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鼎丰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鞍千二初字第17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辽宁鼎丰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鞍山宏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剩余货款10625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13元。申请执行人鞍山宏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到相关金融、房产、车辆、土地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并且该公司正处于被其它企业并购过程中。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鞍千执字第1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磊
审判员 周建军
审判员 常旭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蒋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