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铁东民一初字第635号
原告:佟少军,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鞍山市宏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庄小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鹏,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鞍山市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王运才,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佟少军诉被告鞍山市宏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鞍山市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佟少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佟少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原数额617800元减至10000元,原告已按照诉讼请求数额617800元交纳案件受理费9978元,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应退还9928元,故总计应退还9953元)。
审 判 员 徐少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李靖漪